大树参天
《中观四百论讲记》摘要第58课破根境品
2024-5-13 大树

丁二、别说内外空真实性之瑜伽分二:一、明胜义空性之真实性;二、明世俗如幻之真实性。

戊一、明胜义空性之真实性分二:一、破以现见成立之法;二、破所立内外诸法。

己二、破所立内外诸法分四:一、外破境法;二、内破根法;三、密破识法;四、破其作业。

胜义空性是对世俗万法以胜义理进行观察后,得到的正确结论。那么世俗万法,以十八界而言,可以分为根、境、识三个方面。这一科里,首先对这三个方面进行观察,一一进行了遮破,然后再对其中根与识的功用进行观察。

庚一、外破境法分三:一、略说色名亦不成;二、广破色之自相;三、结说所见境不成。

辛一、略说色名亦不成

一切成分色,复成为有分,

故言说文字,此中亦非有。

(唐译:

一切有碍法,皆众分所成,

言说字亦然,故非根所取。)

【难词释义】

一切:指一切的色境。

分色:支分、局部的色法。

有分:具有所有支分的意思,即整体。

文字:即不相应行中的“文身”,这里文与字意思相同,指的是梵语、藏语、英语等语言中的字母,也包括拼音中的字母,而不是汉字中的文字。

此中:在此分析方法中。

【颂文直解】

对于眼根所取之色进行观察,也并无以自性成立之色。一切粗细之色,相对它们各自的支分而言,都是有分,而有分仅是虚假之相,所以色不成立。因为没有了色,所以也就不会有能诠色的文字。

(唐译:一切有质碍的法,都是由众多的支分,互相依靠而组成,因此都是假法,并不真实。分到最后,则归于空,如同毕竟无,已不是眼根之境。因此没有真实的色法可见、可闻、可嗅、可尝。一切声音,也同样都可以逐渐分至单独的音,等分到极微时,已经不可听闻了,再继续分,则都归于空。如是声音也非耳根所能取。)

辛二、广破色之自相分二:一、破果色;二、破因色。

色的自相,从果而言,有显色与形色,从因而言,即是四大种。接下来对这两者分别进行遮破。

壬一、破果色

有部等说:色处有两个自相,即显色与形色,它们都可以被见到,因此色处当然也可以被见到。这也不应理。

离显色有形,云何取形色,

即显取形色,何故不由身。

【难词释义】

即显:指形色即是显色。

【颂文直解】

如果圆形等的形色与蓝色等显色不同,则眼根在见显色时,怎么可能见到形色呢?就像眼根见显色时,不可能见到与显色不同的声音一样。而如果形色与显色相同,则当身根取形色时,为什么不同时取显色呢?

壬二、破因色

有人说:因为作为因的四大种是存在的,所以作为果的色处也必定存在。这也不成立,圣天菩萨回答说:

如离于色外,不见于色因,

若如是二体,何故眼不取。

(唐译:

离色有色因,应非眼所见,

二法体既异,如何不别观。)

【难词释义】

色因:指组成色处的地、水、火、风四大种。

【颂文直解】

离开了色,不见色的因,如果确实如是,则色与四大种二者,为何都不被眼根所取呢?因为这二者一体之故。但四大种非眼根之境,所以说四大种非是色因。

(唐译:如果离开青等色而有色因,则色因应如声、味等,非眼根所能见。又如果色与色因二法的性、相都相异,则两者应如青、黄等,可分开而观。)

胜论宗又说:这不一定,因为地、水、火三大,既是色,也是触,因此都是眼根所见、身根所觉之境,所以它们仍然是色处之因,只是风大是个例外,因为风大只是身根所觉之触,不是眼根所见之色。这也不合理,因为地、水、火三大也不是眼根所见之境。

见地名为坚,是身根所取,

以是唯触中,乃可说名地。

(唐译:

身觉于坚等,共立地等名,

故唯于触中,说地等差别。)

【难词释义】

见:此处是知道,即世间共许、众所周知的意思。

【颂文直解】

世间共许地是坚固的,而坚固是身根所取之境,因此唯有身根所觉的触境,才可被称为地。可见地是眼根所见并不应理。

(唐译:世间人因身根觉察到坚、湿、暖、动,而相应施设了地、水、火、风的名称。因此唯是于触处之中,才可被称为地、水、火、风,而并非于触处之外,另有地等的四大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