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树参天
《广论讲记》摘要第79课——下士道业因果黑业果不与取
2023-9-27 大树

子二、引发一切善乐所有根本深忍信中分四:一、思总业果  二、思别业果  三、思已正行进止之理  四、深信业果之总结

丑一、思总业果分二:一、正明思总之理  二、分别思惟

寅二、分别思惟分二:一、显十业道而为上首  二、抉择业果

卯二、抉择业果分三:一、显示黑业果  二、白业果  三、业余差别

辰一、显示黑业果分三:一、正显示黑业道  二、轻重差别  三、此等之果

巳一、正显示黑业道分四:一、身业  二、语业  三、意业  四、摄义

午一、身业分三:一、杀生  二、不与取  三、邪淫

未一、杀生分三:一、总说  二、分说  三、以公案说明杀生因果

申三、以公案说明杀生因果分二:一、残杀动物的因果公案  二、堕胎杀生的因果公案酉二、堕胎杀生的因果公案

【公案略】


未二、不与取分二:一、何为不与取  二、以公案说明不与取因果

申一、何为不与取

【不与取。事者,谓随一种他所摄物。】

不与取的事,就是任何一种他人所摄持的财物。

【意乐分三:想与烦恼俱如前说。等起者,谓虽未许,令离彼欲。】

不与取的意乐分三:想,即于事无误想;烦恼,即贪嗔痴中任何一种;等起,即在未得到物主许可的情况下,令财物远离彼处的欲(心所法之一)。

【加行中,能加行者如前。加行体者,谓若力劫,若暗窃盗,任何悉同。此复若于债及寄存,以诸矫诈欺惑方便,不与而取,或为自义,或为他义,或为令他耗损等故,所作悉同成不与取。】

不与取的加行中,“能加行”即自作或教他作。加行的体性,是以势力劫夺或者暗中盗窃,任何一种都同样属于不与取。而且,对债务和他人寄存的财物,以各种狡诈欺惑的方便不与取,或为自利,或为他利,或为使他人损耗等,所做都成为不与取。归纳来说,加行体性有权威不与取、盗窃不与取、欺诳不与取三种。

【究竟者,《摄分》中说“移离本处”。于此义中,虽多异说,然从物处,移于余处,惟是一例,犹如田等无处可移,然亦皆须安立究竟,是故应以发起得心,】

不与取究竟,是以发起得心而安立。

不与取究竟,在《摄抉择分》中说是“移离财物的本处”。对此虽然有多种不同的解说,但是从财物所在处移到他处仅是其中一种情况。譬如:田地等无处可移,但也须安立不与取究竟。因此,应当以发起得心作为判定究竟的标准。

下面讲教他作不与取究竟的标准:

【此复若是教劫、教盗,彼生即可。譬如:遣使往杀他人,自虽不知,然他何时死,其教杀者,即生本罪。】

如果是教唆他人抢劫或盗窃,被指使的人生起得心,便属于教者不与取究竟。譬如:派人行杀,自己虽不知被害者何时死亡,但被害者何时断绝命根,教杀者那时即产生根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