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二、引发一切善乐所有根本深忍信中分四:一、思总业果 二、思别业果 三、思已正行进止之理 四、深信业果之总结
丑一、思总业果分二:一、正明思总之理 二、分别思惟
寅二、分别思惟分二:一、显十业道而为上首 二、抉择业果
卯二、抉择业果分三:一、显示黑业果 二、白业果 三、业余差别
辰一、显示黑业果分三:一、正显示黑业道 二、轻重差别 三、此等之果
巳一、正显示黑业道分四:一、身业 二、语业 三、意业 四、摄义
午一、身业分三:一、杀生 二、不与取 三、邪淫
未一、杀生分三:一、总说 二、分说 三、以公案说明杀生因果
申三、以公案说明杀生因果分二:一、残杀动物的因果公案 二、堕胎杀生的因果公案酉二、堕胎杀生的因果公案
【公案略】
未二、不与取分二:一、何为不与取 二、以公案说明不与取因果
申一、何为不与取
【不与取。事者,谓随一种他所摄物。】
不与取的事,就是任何一种他人所摄持的财物。
【意乐分三:想与烦恼俱如前说。等起者,谓虽未许,令离彼欲。】
不与取的意乐分三:想,即于事无误想;烦恼,即贪嗔痴中任何一种;等起,即在未得到物主许可的情况下,令财物远离彼处的欲(心所法之一)。
【加行中,能加行者如前。加行体者,谓若力劫,若暗窃盗,任何悉同。此复若于债及寄存,以诸矫诈欺惑方便,不与而取,或为自义,或为他义,或为令他耗损等故,所作悉同成不与取。】
不与取的加行中,“能加行”即自作或教他作。加行的体性,是以势力劫夺或者暗中盗窃,任何一种都同样属于不与取。而且,对债务和他人寄存的财物,以各种狡诈欺惑的方便不与取,或为自利,或为他利,或为使他人损耗等,所做都成为不与取。归纳来说,加行体性有权威不与取、盗窃不与取、欺诳不与取三种。
【究竟者,《摄分》中说“移离本处”。于此义中,虽多异说,然从物处,移于余处,惟是一例,犹如田等无处可移,然亦皆须安立究竟,是故应以发起得心,】
不与取究竟,是以发起得心而安立。
不与取究竟,在《摄抉择分》中说是“移离财物的本处”。对此虽然有多种不同的解说,但是从财物所在处移到他处仅是其中一种情况。譬如:田地等无处可移,但也须安立不与取究竟。因此,应当以发起得心作为判定究竟的标准。
下面讲教他作不与取究竟的标准:
【此复若是教劫、教盗,彼生即可。譬如:遣使往杀他人,自虽不知,然他何时死,其教杀者,即生本罪。】
如果是教唆他人抢劫或盗窃,被指使的人生起得心,便属于教者不与取究竟。譬如:派人行杀,自己虽不知被害者何时死亡,但被害者何时断绝命根,教杀者那时即产生根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