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树参天
《中观四百论讲记》摘要第43课破常品破极微为常
2024-1-29 大树

乙一、总说甚深缘起真实性之瑜伽分三:一、略说;二、广说如何修彼之理;三、摄要。

丙二、广说如何修彼之理分二:一、总破计常;二、别破计各类常。

丁二、别破计各类常分二:一、破我为常性;二、破法为常性。

戊二、破法为常性分四:一、破虚空等为常;二、破时为常物;三、破极微为常物;四、破解脱为常性。

那么内道中,小乘的有部、经部也承许器世界是极微和合而成的。但是和外道不同的是:有部、经部都承许极微是无常法。本品的目的是破除常性,所以接下来就主要以胜论外道为例,来破除极微的常性。

己三、破极微为常物分三:一、略破;二、分破;三、结成。

庚一、略破

若一分是因,余分非因者,

即应成种种,种种故非常。

【颂文直解】

如果组成粗法时,极微与其他极微互相接触的部分,是形成粗法之因,而未接触的部分,就成了非因。这样,极微就有了是因、非因的差别,形成了种种不同的部分,因此说极微是常,是毕竟不应理的。

庚二、分破分二:一、破许为实法;二、破许为常法。

先来破极微是实有存在的法,其次再破极微是一种常法。

辛一、破许为实法分二:一、总破境极微之体;二、以有境量不成之理而破。

破许极微为实法分为两步,首先是以推理的方式来总破实有的境——极微之体,其次是以有境现量不见来破。

壬一、总破境极微之体

首先是破遍体和合。胜论师为了避免上个偈颂中指出的——如果部分相交,极微必定无常——的过失,于是修正说,极微是没有支分的,不会有接触部分与未接触部分等的差别,所以极微之间是第二种关系,也就是遍体和合,它们是完全重合的。圣天菩萨对此继续回答说:

在因微圆相,于果则非有,

是故诸极微,非遍体和合。

【难词释义】

因微:作为因的极微。

圆相:仅仅以没有别别分而安立的圆的相。

遍体和合:两个极微互相完全进入对方。

【颂文直解】

作为因的极微是没有任何别别分的圆相,而作为果的车、房子等,却是长的、方的等等,有很多形状,这样的因相与果相完全不同,因此两个因极微在组成粗果时,根本不可能是遍体和合的。

对此,胜论师又修正他们的观点说,极微之间不是部分相触,也不是遍体和合,而是第三种情况:它们完全不相交,也就是异地而住。对此圣天菩萨回答说:

于一极微处,既不许有余,

是故亦不应,许因果等量。

【颂文直解】

如果极微异地而住,那么在一个极微的所在之处,就不应承许有其它的极微,也就是说,所有的极微,都保持了距离。这样的话,极微之间就无法聚合,都只能保持它们最小的原貌,即使一个极微的周围有须弥山那么多的极微,他们也都无法聚合。因此你们也不应承许众多的因极微,与庞大的须弥山那样的粗果,大小是相等的。

下面圣天菩萨进一步指出,如果极微异地,就使得极微具有了方分,而自相矛盾。

微若有东方,必有东方分,

极微若有分,如何是极微。

【颂文直解】

假使极微能组成粗大的聚合,那么在中央的一个极微,被各方多个极微围绕的时候,就有了朝向东南西北等的方分。这样,极微如果有各个不同的方分的话,又如何能叫极微呢?

【释义】

这一颂,前两句指出极微有方分,后两句破有极微的存在。

极微如果是异地而住,那么只要将一个极微与它周围的极微进行对照,势必就有了东南西北之分。这样在同一个极微之上,也就分出了东南西北等的部分,使得胜论师说不可分的极微,就有了方分。极微既然有方分了,那就说明它也如粗法一样,并非实有,也并非常住,这就又违背了胜论师自己所安立的极微无方分、常住、实有的立宗。

下面圣天菩萨再进一步分析极微聚合成粗法的过程,来破无分的极微。

要取前舍后,方得说为行,

此二若是无,行者应非有。

【颂文直解】

各处的极微在组成粗法时,都需要有行动。而行动就意味着它们要趋向前方的极微,同时舍离后方的极微。但如果极微是无分的话,就不可能有前后方之分,因此也就无法作取前舍后的行动,这样就没有了能组成粗大色法的行动者,粗大的器世界也就根本聚合不起来了。

下面,圣天菩萨从有境的角度,指出有境不可能见到极微。

壬二、以有境量不成之理而破

胜论师见到从比量中,根本无法成立有极微的存在,因此转向现量,说以瑜伽者的天眼,能现量见到极微,以此来证明极微是存在的。圣天菩萨对此回答说:

若法无初分,无中分后分,

是法无所现,由何者能见。

(唐译:

极微无初分,中后分亦无,

是则一切眼,皆所不能见。)

【颂文直解】

极微是没有初、中、后的方分的,这样没有任何分的显现,又有谁能以瑜伽现量见到呢?(唐译:极微是没有初、中、后的方分的,这样一切眼,都不可能见到。)

前面通过破除极微的无分,证明了不可能有实有极微的存在。接下来再来破极微的常性。

辛二、破许为常法

若果能坏因,是则因非常,

或是处有因,彼处即无果。

(唐译:

若因为果坏,是因即非常,

或许果与因,二体不同处。)

【难词释义】

因:指极微。

果:指极微构成的粗大色法。

【颂文直解】

因与果不可能同住一处,就像芽生之时,种子必然要坏灭一样。粗法的果聚合的时候,就是无分极微被坏灭的过程,因此作为因的无分极微非常。或者,反过来说,如果仍许因无分极微为常性,那么凡是常性的无分极微所在之处,就不可能有有分的粗果,因为因的阶段还未坏灭,就像种子没有坏灭,就不能产生芽一样。(唐译:如果因被果坏灭了,那么因即非常性,或者,如果仍许因为常性的话,那么所生果与能生因这二种体,就不能处于同位。)

下面圣天菩萨对破极微为常物进行总结而摄义。

庚三、结成

不见有诸法,常而是有对,

故极微是常,诸佛未曾说。

【难词释义】

有对:对是碍的意思。有对即有碍,分色法的障碍有对,和心的拘碍有对。这里是指障碍有对,即色法所处的位置,对其他的色法形成了障碍,使其无法进入的意思。

【颂文直解】

总之,凡是有对的法,都是能起作用的法,常法没有作用,不可能有对。极微是有对的,因此必定无常,所以诸佛都说“诸行无常”,从未说极微是常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