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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观庄严论解说》摘要第41课建立离实一破常法之实一破自宗
2024-2-6 大树

寅二(破自宗假立之常法)二:一、略说能破之理;二、广说彼理。

卯一、略说能破之理:

【说修所生识,所知无为法,彼宗亦非一,与次识系故。】

小乘有部宗说:修行过程中,最后获得的智慧所了知的对境,应该是抉择灭无为法。比如获得预流果时,当时通过修行所得智慧的对境就是抉择灭无为法。

颂词后两句破斥这种观点。你们所承认的对境无为法也并非一体存在。用“亦”字表明:不仅外道所承认的常法不存在,而且你们有部宗所承认的无为法对境也是不存在的。为什么不存在呢?“与次识系故”,这样的无为法与它的有境或者说智慧存在次第性关系的缘故,根本不可能存在常有的机会。

自宗佛教的有部宗诸论师认为:三种无为法是常有的实法。我们在学习《俱舍论》的过程中已经详细讲述过:小乘有部宗认为无为法不仅是常法而且实体存在,经部宗以上承许无为法,但并不承认其实体存在。

所谓的三种无为法,也就是指虚空、抉择灭、非抉择灭。《俱舍论》第一品中说:“虚空二灭三无为。”小乘承认三种无为法;唯识宗承许应该加上真如,共有四种无为法;《大乘阿毗达磨》中承许八种无为法等等[ 八无为:虚空无为、抉择灭无为、非抉择灭无为、想受灭无为、不动无为、善法真如、不善法真如、无记真如。]。

其中所谓的非抉择灭是什么呢?《俱舍论自释》中说,唯与众生相续有关的才可以称之为非抉择灭,与相续无关、仅仅因缘不具足的灭法不一定承认为非抉择灭。但麦彭仁波切的《入智者门论》等相关论典承许:在任何一个地方,未能聚合因缘产生的部分,即称之为非抉择灭。

凭借修道的力量而远离烦恼的这一分,则称之为抉择灭。此处的说法与《俱舍论》的说法应该相同。也就是说,补特伽罗通过修道的能力,使自相续中的烦恼已经远离。

比如一位见道者的相续中,通过无分别智慧产生了对治,这时,所有的烦恼从相续中离开。从此以后,这样的烦恼不会在相续当中复生,因为有抉择灭的能力阻挡着,也有这样的说法。

本论着重破斥的不是虚空无为法,也不是非抉择灭无为法,而是要破斥通过修道力量使自相续烦恼远离的部分——抉择灭的实一。依靠这种推理,其他两种无为法的“实一”也就不攻自破了。

那么,对方究竟是怎样承许抉择灭无为法的呢?

有部宗所承许的抉择灭无为法具有三个特点:首先,补特伽罗断除烦恼以后现量见到一切万法的这种识,属于四种现量当中的瑜伽现量,而所谓的抉择灭即是瑜伽现量的对境;其次,抉择灭远离了一切有为法的法相——生、住、灭;第三,这样的抉择灭无为法在胜义当中存在。

他们认为:依靠瑜伽现量可以现见的缘故,应该在胜义中自性实有存在。而且,这样的瑜伽正识与其他识有所不同,比如缘柱子可以产生眼识,柱子即是所缘缘,但抉择灭无为法与此并不相同,虽然瑜伽现量可以了知抉择灭这一对境,抉择灭本身却并不会产生缘自己的这种识。原因是,生果是有为法的特征,而抉择灭属于无为法。

实际上,对方认为对境应该有两种,一种对境能够产生各种各样的识,可以起到因果的作用;还有一种虽然是对境,但不一定产生它的果,就像无为法一样。因此说,并不是所有的对境都会成为唯一因的本体,他们认为:瑜伽正识虽然按照先后次第而了知对境无为法的抉择灭,但此无为法与识之间无有任何关联。

这也只不过是他们的一种想法,认为以瑜伽现量了知的无为法与瑜伽现量之间,根本不存在能产生和所产生的因果关系,由此来证明对境无为法完全是一种恒常不变的实有法。

对于这种说法,大乘论典根本不承认。《赞法界论》等有关大乘论典中说:从一地菩萨到十地菩萨之间,如同初一到十五的月亮一样,无分别智慧越来越明显。那么,对境方面有没有变化呢?如果对境无有变化,一地菩萨与十地菩萨所见的法界应该相同,为什么呢?对境无有差别的缘故。麦彭仁波切在《澄清宝珠论》中说:从分别念的角度来讲,法界或各别自证应该存在差别,如果无有差别,会出现一地菩萨和二地菩萨所见相同的过失。因此说,智慧有越来越明显的差别,而法界是唯一的无为法、无有丝毫改变的话,那给小乘宗所发的太过依然会存在。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承认呢?一方面,《释量论》中说:佛陀的智慧也是无常的。为什么呢?在具有邪见的众生面前,不要说一地到十地菩萨的智慧,即使佛陀的智慧也是无常的;但从真正远离一切戏论的角度来讲,佛的各别自证也好,法界的本体也好,都是远离一切戏论的,没有这样那样的种种分别。

下面对对方观点进行驳斥。承许由修所生的那一瑜伽现量识所了知的抉择灭无为法成立实有的观点也同样不合理,因为真正进行详细观察时,所谓的无为法实际并不是实有存在的一体,因为现见无为法的智慧——瑜伽现量的识具有前后次第,因此与其密切相关的对境——无为法根本不可能成立为常法。

颂词当中的“亦”字是说,前文所讲外道认为“常物产生万事万物”的观点显然不合理,而此处有部宗所承许的无为法虽然不产生任何法,但是“无为法本体恒常不变”这种观点同样不合理。所以,不论产生果还是不产生果,凡是常有的法永远都是不合理的。 

【卯二(广说彼理)分二:一、以前识之境跟随后者不合理而破;二、以前识之境不随后者不合理而破。】

【辰一、以前识之境跟随后者不合理而破:】

【前识所了知,自性若随后,前识亦变后,后亦成前者。】

前一刹那的境如果跟随后一刹那的识不合理。比如昨天眼识看见的瓶子与今天所看见的瓶子,在对境方面没有任何变化,那么,昨天见瓶子的眼识也应该成为今天见瓶子的眼识。

我们可以给对方提出一个问题:如果说瑜伽现量所见到的无为法是常有不变的,那么,大乘一地菩萨与十地菩萨所见无为法的法界是不是一体?或者,小乘预流果所见到的无为法和获得阿罗汉果时见到的无为法是一体还是异体?

对于这一问题,他们认为: 对境无为法毫无疑问是存在的,这一点依靠其他的仪器或者凡夫人的识根本无法了知,唯有依靠瑜伽现量的识才能够了知,而识也决定是以次第来缘的。

既然如此,你们承许以瑜伽现量缘的时候具有一定的次第,那么必定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前识现量缘取的对境,到后识时依然不变、一直存在;二是到后识时,前识所缘取的对境根本不存在。除此之外,不会再有其他情况。

假设承许第一种情况,预流果所见到的无为法和阿罗汉果所见到的无为法在对境上无有丝毫差别,那么如同预流果所见到的那样,阿罗汉果也应该见到同样无为法的法界。如此一来,缘取对境的识存在差异完全不合理。因为对境完全相同,依靠对境所产生的两个识决定不应该存在任何差别。

比如我看见柱子,我的眼识称为见柱子的眼识,也可以说是柱子产生我的眼识。那么,我的眼识作为柱子的有境,柱子作为我的眼识的对境,二者之间存在着非常密切的能知所知的关系,除此之外,境和有境之间不可能存在诸如朋友、主尊等这类关系。因为对境与有境之间相互对应而存在,依靠第一刹那的外境、第二刹那的外境,今天的外境、明天的外境,或者白色的外境、蓝色的外境,由于各种不同的外境,我的眼识也随之产生种种不同的差异。否则,外境全部是一个实体,而有境却存在千变万化的各种差异是完全不合理的。

对于这个问题,下面还会有很多破析。《中观庄严论释》当中,麦彭仁波切宣讲了非常尖锐的理证,如果没有详细观察,很多问题也就无法解开。但是,这样的道理,如果在自相续中生起来的话,对万事万物实有的执著也必定会随之破除。因为现在很多人对“唯一”、“多种”的执著特别特别大,这样的执著,依靠上述中观理证的观察方式,完全可以从根本上断除。所以对我们来讲,对中观的闻思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