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论讲记》摘要第99课——下士道业因果思已正行进止之理

作者:大树 分类: 广论专区 发布于:2024-2-21 11:29 ė260次浏览 60条评论

子二、引发一切善乐所有根本深忍信中分四:一、思总业果  二、思别业果  三、思已正行进止之理  四、深信业果之总结

丑三、思已正行进止之理分二:一、总示  二、特以四力净修道理

寅二、特以四力净修道理分八:一、罪业不可放置,须励力忏悔  二、堕罪还出  三、以四力忏悔罪业  四、有关恶净之理的难答  五、最初即须精勤防护令不犯  六、凡所了知的,须以不放逸修行之比喻  七、凡所了知的须实修之义  八、赞叹正见、教诫珍惜业果之法

卯三、以四力忏悔罪业分二:一、略说  二、别别广说四力

辰二、别别广说四力分四:一、能破坏现行力修持之理  二、能对治现行力修持之理  三、能遮止罪恶力  四、依止力

巳二、能对治现行力修持之理分六:一、依甚深经  二、依解空性  三、依诵密咒  四、依造形象  五、依于供养  六、依于名号

午五、依于供养

【依供养者,谓于佛所及佛塔庙,供养种种微妙供养。】

依靠供养对治罪业,就是对佛、佛塔及寺庙,供养各种微妙供品。(供曼茶也是。)

午六、依于名号

【依名号者,谓听闻受持诸佛名号、诸大佛子所有名号。】

依靠名号对治罪业,就是听闻、受持诸佛名号,听闻、受持诸大菩萨的名号。

全知麦彭仁波切在《随念三宝经释》中说:“如来名号,乃是无量福德无尽之源泉,以法性、缘起、大愿、三摩地、善根不可思议之力,成就诸佛名号,在世间显然是利乐根本。”

【此等惟是《集学论》中已宣说者,余尚众多。】

以上六种能对治现行力,唯一是《集学论》中所说,除此之外尚有众多对治法。比如:十大愿王中的礼敬诸佛、称赞如来、随喜功德、请转法轮、请佛住世、一切善根回向菩提。十法行中,除了读诵、受持外,还有书写、供养、施他、听闻、开演、思惟、修习等等。总之,修持对治现行力,就是尽力去做一切对治罪业的善业。

巳三、能遮止罪恶力分二:一、正说此力及其利益  二、须诚意防护

午一、正说此力及其利益

【第三力者,谓正静息十种不善。《日藏经》说:由此能摧所作一切自作教他、见作随喜杀生等门,三门业障,诸烦恼障及正法障。】

以体性和利益来说,第三力——能遮止罪恶力的体性,就是真正静息十种不善业道,也就是发誓从今日起即使遭遇命难也决不再造这种罪业。(此即断相续心)。它的利益,按《日藏经》所说,即:通过静息十种不善业道,便能摧坏一切自作、教他作、见作随喜杀生等方面的罪业,以身口意三门所摄的业障,烦恼障和正法障。

午二、须诚意防护

诚意防护,是从内心决心遮止罪业,不是口头空话。

【《毗奈耶广释》中说:若无诚意防护之心,所行悔罪,惟有空言。阿笈摩中是故于此密意问云:“后防护否?”故防护心后不更作,至为切要。】

《毗奈耶广释》是印度亲友论师所造。这本广释中说:如果没有诚意防护之心,那么所作忏悔只是口头说说而已。所以,《律本事》中以此密意考问说:“以后你能否防护?”因此,防护自心以后不再造罪最为重要。

【能生此心,复赖初力。】

能否生起防护心又依赖于初力——能破坏现行力。譬如:一人服毒后,能否防护以后不服,关键要看他的追悔心是否强烈。如果追悔心强,自然就能遮止再犯,也就是能对毒品的过患完全了解,就可以生起防护之心。同样,能否发起强烈的忏悔心、防护心,完全依赖于对黑业过患的观察思惟。对黑业的过患没有思惟到量,忏悔心就不会被猛利地引发出来,所以,思惟业果与忏悔之间,具有极为密切的关系。

以上四力中,能破坏现行力和能遮止罪恶力是关键。一切大小乘的忏悔法中,无一例外都是要求具足这两个条件,不能缺少。所以,对此力应当殷重而修。

巳四、依止力

【第四力者,谓修归依及菩提心。】

第四力——依止力,是修皈依和菩提心。因为了知三宝具有救护堪能而诚心依投,故成依止力。发起一念菩提心的功德,能消无量罪业,也成为依止力。

入行论》说:“如人虽犯极重罪,然依勇士得除畏,若有速令解脱者,畏罪之人何不依。”

【此中总之,胜者为初发业虽说种种净恶之门,然具四力,即是圆满一切对治。】

总而言之,佛为初学者宣说了种种净罪的法门,但是具足四力,便是圆满一切对治。

卯四、有关恶净之理的难答分八:一、由修者力之大小、对治圆不圆具等,净障会有上中下种种差别  二、顺定受业亦能完全清净之理  三、定业可清净与其定义不相违  四、凡夫以四力亦能遮止受报  五、教诫须在违品上勤修  六、定业若能清净,为何经说唯除先业异熟  七、驳斥以过去公案不决定之理  八、针对某些不决定亦无过失之理

辰一、由修者力之大小、对治圆不圆具等,净障会有上中下种种差别

【恶净之理者,谓诸能感于恶趣中极大苦因,或令变为感微苦因,或生恶趣然不领受诸恶趣苦,或于现身稍受头痛,即得清净。如是诸应长时受者,或为短期,或全不受。】

这一段从受苦程度、受苦时间两个方面说明恶业清净之相。

从受苦的程度来说,就是重报轻受,即:原先能感召恶趣之中极大痛苦的因,或者转变为感受轻微痛苦之因,或者感得转生恶趣而不领受恶趣诸苦,或者仅仅在现身稍微感受头痛就能清净。从受苦的时间来说,就是长报短受,即:原先应当长期受报的业,或者变为短期受报,或者根本不须领受。

【此复是由净修之人力之大小、四力对治圆不圆具、势猛不猛及时相续恒促等门,故无定准。】

这一段是以因的差别说明净罪情况不能一概决定。

所谓因的差别,就是行者净修的力量有大小,四力对治有具不具足,势力有猛不猛利,时间有相续与间断、恒常与短促等种种差别。由于因上有种种差别,所以忏罪效果也不能一概而论,也就是说,观待忏罪因缘的差别,忏罪效果也有上述程度、时间等种种差别。

辰二、顺定受业亦能完全清净之理

【诸契经中及毗奈耶皆说:“诸业纵百劫不亡”意谓未修四力对治。若如所说而以四力对治净修,虽顺定受,亦说能净。】

诸经之中以及毗奈耶都说:“诸业纵然经过一百劫也不会空耗”,其中的密意是针对未修四力对治来说的。如果按照以上要求,以四力对治而净修,即使是顺定受业,也说能够获得清净。

以下是引印度狮子贤论师所造的《八千颂大疏》来说明。《八千颂大疏》是以《般若八千颂》对照《现观庄严论》,而对《现观》解释的大疏。下面对此疏文分段解释:

【《八千颂大疏》中云:“谓若凡是近对治品,可损减法,彼由成就有力对治,能毕竟尽如金秽等。”】

“近对治品”,就是对治方面增上。近对治品的作用是“可损减法”——能损减罪业。“成就有力对治”, 就是对治增上到具有势力而圆满。它的作用是能毕竟消尽罪业,即由此能令罪业毕竟清净。“如金秽等”是比喻,譬如:黄金上的污垢,近对治品是火烧、水洗。依靠近对治品,污垢会被损减。经过加倍洗炼,成就有力对治,就能无余去除黄金上的污垢。

【“正法障等一切,皆是如所说法。”】

“谤法、舍法的业障等一切罪垢,都是由对治圆满便能毕竟除尽。”

【“由此正理,则妄执心所作堕处,可无余尽。”】

“通过这个正理可知,凡是以妄执心所作的堕处(会堕落之处),以四力对治都能无余消尽。”“此正理”,是指近对治法可损减法、对治成就可毕竟消尽罪业的道理。

辰三、定业可清净与其定义不相违

问难:按你所说,顺定受业都能清净,岂不与“诸业纵百劫不亡”直接相违?

大疏中以“有密意”回答:

【“诸经说云:诸业虽百劫等者,应知是说,若不修习能对治品。若不尔者,则违正理及违多经。”】

对于诸经所说“诸业虽百劫”等,应当知道这是针对不修习能对治品的情况而说的。否则,这种说法就与正理和众多经典的说法相违。

又问:所谓顺定受业是决定受果之业,你却说顺定受业可以清净,这不是与其定义直接相违吗?

回答:

【“说顺定受,应知亦是如此所说。”】

所谓顺定受,应知也是如上所说。换句话说,仅仅是从“作已增上而不对治”的角度,宣说是顺定受业。

对方又问:假设是这样,那么顺定受和不定受就没有差别,因为在“以修习对治法则不决定受果”这一点上相同的缘故。

大疏中以“二者有差别”回答:

【“说不定者,虽不修习能对治品,然亦应知不定感果。”】

两者的差别是:顺定受业不修对治则决定受果,而不定受业,即使不修对治,也不决定受果。因此,同样是不修对治时,存在一者决定受、另一者不决定受的差别。

辰四、凡夫以四力亦能遮止受报

一般凡夫虽然不如圣者具足出世间的有力对治,但是以四力对治,仍可损坏罪业种子的功能,因此,仍然可以遮止果报成熟。下面讲这个问题:

【如是由悔及防护等,伤损能感异熟功能者,虽遇余缘,亦定不能感发异熟。如是由生邪见嗔恚,摧坏善根,亦复同尔。】

这一段是从善恶业两方面,说明不能感果的道理。

从恶业来说,“悔及防护等”,就是对过去罪业发露,对未来罪业防护等,作用是损坏能感召痛苦异熟果的功能。由于罪业种子的功能被伤损,所以即使遇到其它助缘,也决定不能感发痛苦异熟。

从善业来说,由于生起邪见、嗔恚等摧坏善根,所以即使遇到余缘,也决定不能感发安乐的异熟。譬如:用火烧烤种子,损坏种子感果的功能,那么即使种子遇上水土、阳光等助缘,也决定不能感果。下面引清辨论师的论典来证明:

【《分别炽然论》云:“若时善法,由生邪见、嗔恚亏损,或诸不善,若由厌诃、防护、悔除,是等对治,伤损其力。彼等虽得众缘会合,然由伤损,若善不善种子功能,岂能有果从彼感发?”】

这一段是讲,若损坏种子功能,则即使遇缘也不能感果。能伤损善业种子功能的法,就是产生邪见或嗔恚。能伤损不善种子功能的法,就是厌诃、防护、悔除。对往昔追悔是“厌诃”,对未来是“防护”,不覆藏而发露是“悔除”,合起来就是以具足四力能伤损不善业种子的功能。

【“由无缘合,时亦迁谢,岂非从其根本拔除?”】

从正面来说,如果因缘聚合,善恶业的力量就会持续安住;反之,如果因缘不聚合,某个业就无法相续保持而安住,以能安住的因缘不聚合,安住时间成为不安住而迁谢。如果这种违品的力量加强,就肯定会消除前者安住的功能,这难道不是从根本上拔除吗?所以,即使舍法罪也有机会从根拔除。

下面再说教证:

【“如经说云:受持正法,虽其所有顺定受恶,亦当变为于现法受。又如说云:复次,诸往恶趣业,此惟能感头痛许。”】

“如同经中所说:因为受持正法的缘故,即使顺定受的恶业也将转变成在今生感受。又如经中说:本来后世应当去往恶趣受报的业,因为以对治力伤损的缘故,也只有能力感得头痛许的轻受。”

对于以上从根拔除而只感受头痛,下面发难:

【“设作是云:若尚有果,惟头痛者,岂是从其根本拔耶?”】

“对方问:如果还有头痛这样的苦果,怎么算是从根本拔除呢?这是说,受果和从根拔除互相矛盾。”

【“诸恶业果无余圆满,谓当感受那落迦苦。若尚不受那落迦中诸轻微苦,岂非即从根本拔除?于此略起头痛等故,岂是本来原无果报?”】

回答:“如果没有以对治力伤损恶业种子的功能,无余圆满诸恶业果,那就应当感受地狱之苦。如果现在连地狱中的轻微之苦都不须感受,这难道不是从根本拔除吗?对此,若稍微发起头痛等轻微的果报,又怎能说是恶业本来没有果报呢?”

譬如:身患癌症,本来应当感受大苦,然而现在通过治疗后,连轻微之苦都不须感受,这是从根本拔除;但是仍须感受一点发烧等小苦,这说明不是癌症本无果报。所以,仅仅剩下轻微果报和不善业果与从根拔除并不相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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