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观四百论讲记》摘要第62课破边执离一多因
丁三、特说离边空真实性之瑜伽分二:一、正说;二、别说有为法远离生边真实性。
戊一、正说分二:一、略明其体;二、以因广明。
己二、以因广明分三:一、说观察体之离一多因;二、说观察果之破有无生因;三、说观察一切之缘起因。
庚一、说观察体之离一多因分三:一、略说观察;二、广明其理;三、摄要而说。
辛二、广明其理分六:一、破总与别之自性;二、破德与有德之差别;三、破能相与所相之差别;四、破支与有支之体;五、破施设处及假法之安立;六、破聚支及聚之自性。
前面从总相与别相、德与有德两方面,否定了有自性成立的瓶子等,接下来再从能相与所相进行观察。
壬三、破能相与所相之差别分二:一、正破;二、破答。
“能相”,是指异、数字等的相;“所相”,是指能相所形成的瓶子等事物。有人说:异、数等的能相,能够成立瓶子的实体。即:所相瓶子作为有法,决定有作为所立,有能相故作为能立。下面圣天菩萨首先对此进行遮破,接着再针对对方的回答进行破答。
癸一、正破
非由于能相,能成其所相,
此中异数等,实性亦非有。
(唐译:
有数等能相,显所相不成,
除此更无因,故诸法非有。)
【难词释义】
异数等:指与数等相异的法。
【颂文直解】
数等能相,并不能成立瓶子等所相,而离开了数等的法,就更不可能独自存在有自性的法。
(唐译:前面已经辨明了有性、数、色等,不能显示瓶子等所相。除此之外,无有其余的决定因,可证诸法有实有之体。因此不可说诸法实有,应随世俗,假说非无。)
在能相中,除了前面提到的有性、色、数等之外,还有一种能相,即:地、水、火、风、色、香、味、触这八事。由八事组成的瓶子等法,即是所相。比如小乘有些论师,就认为八事是以自性存在,所以由八事所成的瓶子等法也必定以自性存在。圣天菩萨接下来就对此进行遮破。
离别相无瓶,故瓶体非一,
一一非瓶故,瓶体亦非多。
【难词释义】
别相:此处指八事。
【颂文直解】
离开了八事的别相,无有瓶子,而八事是多体,所以瓶子之体也应成多体,而非一体。而如果承许瓶子是多体,则每一事都应成是一个瓶子的体。而地等事显然不是瓶子的体,所以瓶子的多体也不可能成立。
癸二、破答
非无有触体,与有触体合,
故色等诸法,不可合为瓶。
【难词释义】
触:此处是指接触到。
【颂文直解】
体性不能触的色、香、味三事,并不能与触、地、水、火、风五事相合。因此说色等各各不同的法,能和合为一体,是根本不应理的。
壬四、破支与有支之体
“支”是支分、局部,这里是指色等八事;“有支”是整体,这里是指瓶子。
色是瓶一分,故色体非瓶,
有分既为无,一分如何有。
【颂文直解】
色等八事,一一都是瓶子的支分。是故,开始的时候,这些支分并不是瓶子之体。并且,除了这些支分外,也没有有支的瓶子之体。既然没有瓶子之体,那么怎么会有瓶子的支分呢?
本文出自 大树参天,转载时请注明出处及相应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