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观庄严论解说》摘要第64课建立离实一破实一之识破胜者派与伺察派之观点
【子二(破实一之识)分二:一、破认为外境存在宗派(有部宗、经部宗等)所许的实一之识;二、破认为外境不存在宗派(唯识宗为主)所许的实一之识。】
【丑一(破认为外境存在宗派所许的实一之识)分二:一、破不共各自观点;二、以说共同实一之识不容有而结尾。】
【寅一(破不共各自观点)分二:一、破自宗有实二派之观点;二、破外道之观点。】
【卯二(破外道之观点)分二:一、总说破明智派;二、别破各自之观点。】
【辰二(别破各自之观点)分四:一、破胜者派与伺察派之观点;二、破顺世派之观点;三、破数论派之观点;四、破密行派之观点。】
【巳一、破胜者派与伺察派之观点:】
二、伺察派:这一派将一百二十个本师中的胜量婆罗门作为本师,承许遍入天为本尊,主要依据《饶益分别枝叶秘语论》等论典而行持,被人们普遍称为吠陀派、遍入派等,声论派也是这其中的一个派别。
这一宗派认为:遍入天居住于完全超越地轮的黑暗世界中。“地轮”也就是如《俱舍论》所说的,整个大地以下存在这样一个世界。在这个世界中,所谓士夫的本体宛如日光般,持有白蓝红、石黄、姜黄、鸽茜草[ 戒律中所说的一种草,呈紫红色。]、嘎布匝拉[ 一种植物的名称,颜色雪白。]的颜色。他们认为自己的本师就是这样一种花花绿绿的颜色。而且名称也具有很多种,如梵天、自在天、周遍、常有等等。
当然,他们所承许的自在天、梵天的名称,虽然与佛教《俱舍论》所讲天人的名称相同,但实际上,从所处位置及其所具特性等方面进行分析,二者是完全不同的,对此应该进行区分。
伺察派的所有观点,可以包括在以下所讲的十种誓愿当中。
(一)一致认同具有鱼等十法入世的遍入天为本尊。他们认为,遍入天为了利益众生可以幻化各种各样的形象,比如鱼、乌龟、野猪等等,包括释迦牟尼佛也是遍入天的化身。这种观点与伊斯兰教比较相似。
(二)《祠祀明论》、《禳灾明论》、《赞颂明论》及《歌咏明论》是古印度婆罗门传下来的四种吠陀典籍。他们认为,这四种吠陀不是士夫所造,而是由遍入天亲口宣说,后来才显现成文字的。
(三)用恒河水进行沐浴可以净除罪恶。
(四)女人如果有子则上生善趣,因此需要生儿产子。
(五)奔赴沙场是福报广大的表现,如果捐躯战场则会投生善趣,因此尤为重视武力。
(六)在生死攸关的时刻,为了对生命加以保护,即使进行偷盗等也可以清净罪业、获得利益。
(七)承许无实法无因而生。
这一宗派认为,一切无实法无因而产生,如虚空中的云无因而产生,太阳、月亮等自然而然出现。这种观点与顺世外道比较接近。而佛教认为,所谓无实法的本体根本不能成立。
(八)如果杀了陷害婆罗门、吠陀与上师者,则可清净罪业,这是以护持教法而得清净的。
(九)转生到革日地方等或者说甚至只是接触到该地的尘土也能投生善趣。
“革日”是此宗派所承许的一座神山的名称,这其实是他们自己臆造的一种刹土。
(十)识不能证知自己。
他们也有比喻说,就像眼根不能了知自己一样,识也不能证知自己。麦彭仁波切在前面说外道和有部宗不承认自证的原因就在于此。
下面对颂词作简略解释。由于胜者派与伺察派的观点基本相同,因此麦彭仁波切此处将两种观点合在一起作了宣讲。
对方说:就如同具有各种色彩的猫眼珠之本性一样,对境一切事物的形象虽然各式各样,但本体只有一个。
他们主张说:所知万法自性为一个整体,就像宝珠或总的花色一样。
这也是没有对总相和自相加以区分而导致的,如果从因明观点来讲就会比较简单。他们认为,猫眼珠从整体来讲是一体,从行相上来讲则具有很多。这种说法肯定不合理,因为能取的识或者所取的境如果是一体,必定导致一百个人见同一个瓶子时不会出现任何差别,因为所缘境是一体的缘故。
真正来讲,外境如果具有各式各样的行相,取它的识根本不可能成为一体。而且,对方认为花布是一体的,可实际上,除了白色、红色等各种行相之外,根本不存在一个花布的整体。所以,不论是言还是分别念,对方所说的观点根本不合理。
识取受的方式也是同样,比如花布或者蝴蝶,人们在执著时会想“这是花布”、“这是蝴蝶”,而分别执著其中的白色、红色等颜色时,识也就不是一体了。语言也是这样,只是说“花色”时,语言同时缘取花色一个整体,而说“白色、红色”等的时候,语言也是分开缘取白色、红色等。因此,对方声称:识有不分开执为一体和分开执为异体两种方式。以花布或蝴蝶来说,从本体而言是一体,从各种颜色的行相而言则是多体的。所以,人们在执著对境时,是将具有五彩缤纷的花色这一对境执著为一个整体的。
实际上,所谓花布的“一”只是假立而已,因为它是由各种颜色、各种微尘等组成的。比如经堂里的僧众是由很多人组成的,所谓的“僧众”根本不具足一个实体。可是对于这一点,对方根本未能通达。如果实有的一体中会有多体,那就没有什么不可实现的事情了!有关这方面的理证,在前文遮破实一时也已经详细讲述过了。
有些人从这一颂词的字面上解释说:其中的猫眼珠是指“珠之猫眼”,认为这是对境多种多样的比喻。这种理解明显不合适,由于对方承许实有,故而此处是关于“对境实有则识也应成为实有”的辩论,如果将猫眼珠作为各种各样对境的比喻,也就与对方承许的观点毫无关系。所以这种解释方法完全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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